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第35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3年11月21日
中山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退休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1983〕153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山大学事业编制教职员工,学校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教职工退休的统筹管理,具体包括:组织开展教职工退休时间确认工作;按月办理到龄教职工退休手续,维护、更新和发布教职工退休信息;核定和申报教职工退休待遇;办理教职工延迟退休、自愿退休、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确认副处级以上干部退休时间,安排学校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退休前的谈话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负责教学、研究生培养、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从教学、研究生培养、科研项目等方面对教职工退休、自愿退休以及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提出意见。
第六条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有关科研机构(下称“二级单位”或“单位”)负责:建立退休前谈话和工作交接的机制;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负责与拟退休人员谈话;妥善做好拟退休教职工教学、科研、研究生培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 拟退休教职工应积极配合做好退休相关手续,必须提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并向所在单位交还个人名下使用的公共用房、仪器设备等学校国有资产,办理岗位工作权限、文件资料等移交手续。
第三章 退休、退职条件
第八条 党政管理人员退休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纳入学校组织部门管理的正、副处级实职女干部,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聘用为五、六级职员岗位等级的非处级职务女性干部,仍按55周岁办理退休。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职称评审或职务聘任程序认定的结果为准,不包括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工人退休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满10年且执行了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聘用累计未满10年的,按国家规定的工人年龄办理退休(退职)。
第十一条 因病或因工致残,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一)因病退休的条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并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
(二)因工致残的退休条件: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因工致残。
第十二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退职。
第四章 延迟退休
第十三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一般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确因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的,可提出延迟退休申请,学校按照从严、急需、少量的原则予以延迟退休。
申请延迟退休人员必须政治素质过硬,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当前岗位工作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术造诣深厚,活跃在科研第一线,具有充沛学术活力,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和重要影响力。
(二)承担重要课程讲授任务,在一线教学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教学成效突出。
第十四条 延迟退休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在学校开展教职工退休时间确认工作时,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延迟一年至五年退休的申请。
(二)单位推荐。由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单位研究确定延迟退休推荐人选,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
(三)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其中,属于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政治安排的教职工,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及其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委员、教育部教指委委员等,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商请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
(四)指标控制数下达。人力资源管理处结合各单位提出的延迟退休推荐人选情况,对当年度指标控制数进行核定,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下达至学校延迟退休评审专家组。
(五)学校延迟退休评审专家组审议。学校延迟退休评审专家组审议确定推荐延迟退休人选。
(六)学校审议。人力资源管理处将通过专家组推荐的延迟退休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结果反馈。人力资源管理处向各二级单位反馈学校审批结果。
第十五条 延迟退休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延迟退休期间一般不得再次提出延迟退休申请,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年满65周岁的教授,享有较高学术声誉且学校学科建设确有需要的,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在征求本人意愿的基础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可再延聘一年至五年,但最迟不超过70周岁退休。
(二)属于省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政治安排的教职工,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及其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委员、教育部教指委委员等因履职需要延迟退休的,一般延迟至任期届满或届中调整后。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退休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延迟退休人员应认真做好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促进中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充分发挥“传、帮、带”的作用。
第十七条 教职工在延迟退休期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人力资源管理处报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一)个人提出退休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经所在单位评估,不符合岗位聘任要求,建议其退休的。
(三)经学校审议建议其退休的。
第五章 办理退休、退职的程序
第十八条 教职工退休时间的确认。
(一)人力资源管理处在每年上半年梳理下一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学校批准延迟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人力资源管理处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将下一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学校批准延迟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教职工名单书面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名单确认。
(三)各二级单位与本人确认退休时间,并将确认信息书面反馈至人力资源管理处。
(四)人力资源管理处对各二级单位确认信息进行复核,确定下一年度退休教职工名单。
其中,申请自愿退休、由工勤岗位受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女性教职工申请50周岁退休以及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退休的教职工,各二级单位应提前安排其做好工作交接。退休前任职研究生导师的专任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教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于每月初将次月需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发至有关单位。
(二)二级单位做好教职工退休前谈话和工作交接,将教职工退休审批表提交至人力资源管理处;教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向人力资源管理处确认并提交申领退休待遇、退休证的相关材料,并到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退休次月起到离退休工作处办理退休人员登记手续。
(三)人力资源管理处核定由学校发放的教职工退休补贴,并向社保部门报送教职工退休养老金申领材料。
(四)人力资源管理处更新教职工退休相关信息,归档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申请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可于满54周岁的当年,在学校组织开展教职工退休时间确认工作时,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个人提交自愿退休的申请材料。
(二)二级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处。
(三)人力资源管理处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意见。
(四)人力资源管理处对申请自愿退休教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报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人力资源管理处向二级单位反馈审批结果。
经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未申请年满55周岁自愿退休的,原则上只能在年满60周岁后办理退休。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党委管理的正、副处级女干部(不含附属医院女干部),如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力资源管理处将次年满55周岁的领导人员名单发党委组织部会商。
(二)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并征求领导人员本人意见,提出拟退休领导人员名单。
(三)党委组织部将拟退休领导人员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党委组织部将审批后的退休领导人员名单发人力资源管理处。
(五)人力资源管理处向二级单位反馈次年退休人员名单。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未在年满55周岁自愿退休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原则上只能在年满60周岁后办理退休。
第二十三条 由工勤岗位受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满10年且执行了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女性教职工,如申请50周岁退休,可于满49周岁的当年在学校组织开展教职工退休时间确认工作时,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一)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二级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处。
(三)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后,向二级单位反馈审批结果。
经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未在年满50周岁自愿退休的由工勤岗位受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满10年且执行了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女性教职工,原则上只能在年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
第二十四条 因病残和因工致残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
(一)本人获得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后,提出书面退休申请,并附医院证明。
(二)二级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处。
(三)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有关情况,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人力资源管理处向二级单位反馈审批结果。
经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退休的教职工,学校不再办理退休返聘手续。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教职工退休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对教职工退休相关信息审核不严、提供信息不实的。
(三)由学校发放的教职工退休补贴核定和发放有误的。
(四)未按规定做好教职工退休前谈心谈话和工作交接安排的。
(五)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未妥善完成工作交接以及学校国有资产、岗位工作权限和文件资料等移交手续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退休政策或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人员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者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权限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责令赔偿学校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退还违规所得。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退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决定。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本人因退休年龄对出生日期有异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其它合同聘用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合同聘用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附属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人力资源管理处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人力资源管理处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3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教职工退休工作办法》(中大人力资源〔2022〕13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出台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等相关政策,则按最新规定执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邮政编码:510275
电话:84111293
中山大学 | 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 | 广东老干部 |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