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离退休教职工解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实际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大医管〔2019〕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领取离退休待遇的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教职工”),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范围见附件1),一年内在境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其他情形的医疗服务费用中自负费用(不含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床位超标费、公医系统已记录的特需诊疗加收费用、白蛋白、球蛋白等血液制品)达到5000元及以上(可累计),可申请本基金救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山大学离退休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工作小组”)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受理救助申请和发放救助基金工作。基金工作小组由离退休工作处、人力资源管理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和医院管理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的相关负责人组成。离退休工作处作为秘书单位,是离退休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
第四条 离退休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从学校福利费中安排。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原则设专项进行管理。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住院费用救助标准
罹患重大疾病的离休干部住院产生的自负费用,退休教职工住院所产生的公费医疗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个人全自负部分(不包含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床位超标费、公医系统已记录的特需诊疗加收费用、白蛋白、球蛋白等血液制品)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折算,详见以下住院费用救助标准表。
住院费用救助标准表
人员 类别 |
救助标准(费用折算比例) |
||
一、公费医疗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 |
二、个人全自负部分 |
||
一般重大疾病 |
恶性肿瘤、大型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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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职工 |
70% |
35% |
50% |
离休干部 |
--------- |
50% |
70% |
注:救助金额为一、二部分合计。 |
第六条 其他情形的医疗服务费用救助标准
(一)对于符合救助条件,且住院期间因治疗所需使用白蛋白、球蛋白等血液制品的离退休教职工,可凭发票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年限一次。离休干部补助标准为:治疗期间2500元、已去世5000元;退休教职工补助标准为:治疗期间1000元、已去世2500元。
(二)在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使用或进行不在我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治疗性药品、特殊检查检验,按10%予以补助;因病情需要使用或进行在我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治疗性药品、特殊检查检验,但因限病种、外购药等原因不能报销的,按20%予以补助。申请时需提供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票据原件及检查检验结果。
(三)离退休教职工患有恶性肿瘤需在门诊进行治疗的,其门诊治疗费用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按50%的比例折算进行救助。
(四)对于患有恶性肿瘤的离退休教职工首次申请的,除了按照第五条、第六条(一)(二)(三)规定的补助外,再给予5000元的补助,下一年度申请的给予3000元补助,限8次;
(五)孤寡老人住院期间所产生的护工费按基础护工费市场价80%给予补助,其余人员的护工费不予补助。
第七条 根据第五、六条标准计算的救助金额就高按百位取整。符合救助条件的离退休教职工申请救助不超过8次(含8次)。单次救助金额不高于8万元,8次救助金额总计不高于60万元。
第四章 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流程
第八条 救助金的申请及审批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份,具体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每年11月10日前,符合申请条件(数据统计以10月31日前已与医院结算且已在学校公费医疗经费报销为准)的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工作人员填写《中山大学离退休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附件2),并附上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小结)。涉及第六条(一)(二)(五)费用的还需附上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票据原件。如无直系亲属且自身不方便时由其所在二级单位(部门)负责离退休工作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二)申请者将上述资料提交至二级单位(部门)进行审核。
(三)二级单位(部门)审核后提交至离退休工作处复审。
(四)离退休工作处复审后提交公医办核定公费医疗报销的相关数据。若有必要,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申请人信息和申请资格。
(五)离退休工作处根据公医办核定的公费医疗报销金额及申请者提供的其他医疗票据,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受助人拟获救助金。
(六)基金工作小组召开工作会议根据离退休工作处初步计算结果讨论确定受助人最终可获救助金。
第九条 讨论结果由离退休工作处书面通知二级单位(部门),二级单位(部门)告知申请人本人;本次申请未审批通过者,可在下年度再次申请。
第十条 救助金的发放,由离退休工作处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将受助人所获救助金数据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拨付救助款到受助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一条 申请者需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票据,不得弄虚作假。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申请者,取消当次申请资格(总申请资格次数对应减少1次);如在领取补助金后被发现的,申请者应足额退回补助金。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二级单位(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等对离退休教职工领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负有审核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具体经办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未准确核算补助金额,核算金额有误;
(二)对申请者填报的内容不认真核实,疏忽大意,或发现申请者的弄虚作假行为后不予制止,予以审批通过,甚至串通申请人弄虚作假、违规发放;
(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或审批;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第十二条所列规定之一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学校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第26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离退休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中大离退休〔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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