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对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要求,新版《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拟于5月1日起施行。现就新办法对就诊医院及医疗票据报销时限的调整提示如下:
一、就诊医院
(一)定点医院
学校各附属医院及各校区(园)门诊部、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惠爱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限昌岗东路250号院本部)、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限东校园教职工)。
此外,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新海医院)和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教职工因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癌症等疾病终末期需住院的定点医院。
急诊不受上述定点医院限制,可就近在公立医院就诊,按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二)特色医院
广州市正骨医院(广州市东风中路142号)、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111号)、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广州市二沙岛大通路261号)、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机场路16号大院)。
(三)各类别就诊医院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医院类别 |
在职教职工 (包括博士后) |
退休教职工 |
离休人员、院士、 副省(部)长级及以上 |
|
定点医院 |
门诊 |
80% |
90% |
100% |
住院 |
90% |
95% |
100% |
|
特色医院 |
门诊 |
70% |
80% |
100% |
住院 |
50% |
60% |
100% |
|
非定点医院 |
门诊 住院 |
50% |
60% |
100% |
二、医疗票据报销时限
所有的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票据应在发生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销,过期作废。
三、施行时间
新办法拟于2019年5月1日施行。原《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2〕3号)同时废止。
特别提示:
1、广东省口腔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已调整为非定点医院。2019年5月1日后到这两家医院就医按照非定点医院比例报销。
2、因祈福医院不是公立医院,2019年5月1日后在祈福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急诊)由个人全自费,学校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本提示中未尽的其他调整内容详见正式发文后的《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请各位老师相互转告。
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邮政编码:510275
电话:841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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